安置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职工的个人或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介绍每一名特困下岗职工上岗或重新就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给予介绍单位或个人300元奖励;
2、接纳每10名以上下岗职工上岗或重新就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安置费;
3、接纳每一名下岗职工上岗或重新就业,使用期一年以上,需要进行转岗培训的,按照岗位、技术等级不同层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1000元以下转岗训练资助费;
4、批量安置下岗职工30人以上接收单位,可按每一名下岗职工1000至2000元申请就业扶持金或贷款贴息,借款期为一年;
5、下岗职工组织起来生产自救,筹资确有困难的,给予每人1000于3000元的低息借款作为生产自救资金,借款期一年。
参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5月20日
招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资助标准
凡用人单位招(借)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的,由再就业专项资金按不同年龄档次予以奖励性资助。具体标准:男30-39岁,女26-34岁,资助100元/人;男40岁(含40岁)以上,女35岁(含35岁)以上,资助1500元/人。招(借)用特困下岗职工、特困失业人员就业的,不分年龄档次,资助2000元/人。
参见:《关于调整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费及申领程序的通知》(穗就[20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6日
招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申领程序
由招(借)工单位填写《申请再就业安置费审批表》一式二份,准备《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借工单位凭《临时工借用下岗人员劳务协议书》)、《职工劳动手册》(下岗职工凭《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送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核准后,申领单位凭"其他收入发票"或"非经营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领款。
凡批量吸收改组转制等企业下岗职工的,如原企业已支付被吸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也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和申报程序予以资助。
参见:《关于调整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费及申领程序的通知》(穗就[20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6日
创业上岗就业扶持费标准及申领程序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创办其它经济实体实现就业的,每人可申领1500元就业扶持费。
申领程序:凭《失业证》或《下岗证》,连同《职工劳动手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查并收缴《失业证》或《下岗证》,同时在市劳动力信息网上注销和录入就业去向(从事个体)后,填报《申领创业上岗就业扶持费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上述材料,送市就业办审核。
创业上岗就业扶持费经核准后,申领单位凭"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它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参见:《关于调整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费及申领程序的通知》(穗就[20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6日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组织特别资助及申领程序
特困下岗职工、特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其它经济组织的,给予半年摊位管理费的特别资助。
申领办法上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半年缴交的摊位管理费发票,交户口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或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查后,填报《申领从事个体经营摊位管理费审批表》一式二份,送市就业办审核。特别资助申请经核准后,申领单位凭本人的缴款发票,至市就业办领款。
参见:《关于调整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费及申领程序的通知》(穗就[20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6日
申请帮困资金的条件
市职工帮困资金是市政府为保障市属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市帮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
企业申领帮困资金必须如数发给职工,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违者作截留政府赈济款论处。
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可以申请帮困资金:
1、下岗职工已申领《下岗证》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有专门机构管理;
2、下岗职工所在企业已建立工资预留户;
3、资助年度内企业连续亏损半年以上;
4、已无结余工资;
5、工资预留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企业一个月工资;
6、申报前三个月经营者月平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7、申报前三个月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8、企业主管部门末能筹足职工帮困资金。
参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12号)
执行日期:1998年8月4日
申请帮困资金的程序
1、符合上述第二条条件的企业,可专题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广州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帮困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盖章后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在核实企业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如具意见盖章后,连同第四条所列资料上报市劳动局计划工资处;
3、市劳动部门将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批。审批后转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审定核拨。
参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12号)
执行日期:1998年8月4日
申请单位应携带的资料
1、帮困资金申请表;
2、受资助的下岗职工名单及《下岗证》编号;
3、工效挂钩或包干工资清算表、计税工资报表;
4、企业工资季报表;
5、受资助年度企业的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参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12号)
执行日期:1998年8月4日
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政策
除停产、关闭或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进行改组、改制,也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企业违规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查处,责令改正。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下岗残疾职工的就业服务,督促企业落实"一三一"就业服务(即为下岗残疾职工开展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免费培训和提供三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对进入中心协议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残疾职工,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其办理失业登记,并继续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下岗或失业期间,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下岗残疾职工及其家属,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济。
参见:《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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