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6-07当事人:谢世煌、王湛生法官: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564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5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5月18日,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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