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的有效收集、正确判断,充分适用和有序运行。举证时限制度,是诉讼法领域的重要成果,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但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和误区,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亟需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可以说,对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审判能否实现司法公正。
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违反被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行政诉讼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庭审程序细则》第二十八条。
⒃张卫平:《民事诉讼审理构建的基本法理》,载《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97页.
⒄⒅⒆:参见岳志强、段小京:《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座(一)》,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57页。邓海兵
全文4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