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刑罚的特殊防御目的
时间:2023-03-13 19:03:05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惩戒和教育改造,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此为刑罚的特殊预防。可见,虽然刑罚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目的仍在于预防。累犯的再犯能力强于初犯,不从重处罚难以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如果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单独的刑罚就可以起到刑罚的预防功能,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适用累犯从重处罚,否则,过重的刑罚带有的惩罚性质将掩没刑罚的防御目的。

一、一般累犯判刑标准

所谓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在对累犯处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对累犯之所以不应适用缓刑,是因为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就是犯罪人具有悔改表现,重返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累犯则是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一犯再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危害性大的人,就当然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有何异同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属于程序保全性的预防性措施。而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罚是对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评价的一种结果,以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实体性强制,具有惩罚性。

第二、适用的目的不同。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罚则是为了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不致以身试法。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等。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经过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所确定的犯罪分子。

第四、适用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五、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权适用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罚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第六、适用阶段不同。强制措施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适用,并且随着诉讼的终结而终结。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作出有罪判决时适用,其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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