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办理之前,买卖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磋商来调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与细则。
然而,在未能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或修改原有的购房合同。
如若买方违反了该等规定,卖方有权按照原先签订的合同所载明的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