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亦即开发商与购买者双方依照合约规定,达成如下共识:开发商将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竣工的商品房所有权移交给买方;买方则需向开发商交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同时在约定日期内接收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即是指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前将待建房屋出售予购买者,而购买者则以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作为交易条件。在此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方通常需要分阶段支付房屋价款,这一方式在许多情境下相似于分期付款买卖,然而两者并非同一法律概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全文3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