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信券商保底承诺吞苦果
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证券代理国债投资,**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签约后,**证券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
楼某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证券却称股票交易系楼某自己所为,其交易结果应由楼某本人承担。由于股票交易都是通过电脑系统完成,一时之间难以判断究竟系何者所为。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调查,最终查明事实。遂判决**证券返还楼某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予支持。
【分析】:一些投资者轻信证券公司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将资金交予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2、证券公司须为“堵单”买单
袁某在**证券开户,2007年4月,袁某通过**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帐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竖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证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的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证券则称“堵单”属不可抗力,可予免责。
法院认为,**证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3、买权证,血本无归打官司
近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别起诉系争认沽权证(即机场JPT1)的发行人广东省**管理集团公司、系争权证标的上市公司**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告起诉反映:原告在系争权证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全额投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系争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其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将自担后果。
4、五万元买来“零”服务
2006年7月,吴某向**鑫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鑫公司承诺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而之后,**鑫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钱款。庭审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确实需要股票投资咨询,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法官提醒,尚不具备股票咨询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应遵守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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