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综合)指定交易制度,是指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交易、结算的代理机构,在交易前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划入该机构的席位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以根据需要更换指定交易所的证券营业部,因为股票价格总是动态的。当纠纷发生时,作为原告的股东应当考虑原告作为普通投资者,有责任在被起诉未及时撤销指定后,根据股市的变化,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何时采取措施、采取何种措施,只能基于普通投资者在相应情况下能够做出的合理反应。当时股价连续下跌时,应及时在被告所在地卖出股票,再与被告交涉,以免扩大损失。因此,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价差的计算方法确定。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证券营业部通过场内交易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申报撤销指令。交易所电脑主机收到撤销指令,当日收盘后,上交所将发送确认回执,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无效
指定交易不能撤销的情况:
1。投资者当日已完成证券交易,未完成交易结算责任。投资者当日已办理委托,但交易尚未完成,投资者未完成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取消。投资者账户证券负余额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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