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如何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举证时限通知》是关于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证据规定》是关于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
从上述两款规定中可以看出:
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法院应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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