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张姓女职工到江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她还在怀孕期间,其所在的公司竟然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当工作人员向她询问具体情况时,她反映到单位上班也有两年了,之前已生一小孩,现在还想再生一个,因年龄偏大,便想请假保胎。当问到她请假时间时,她说向主管请假1年,但并没有获得批准,一气之下她便回家休假。过了一段时间,单位口头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停止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她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单位了解情况,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反映张某以保胎为由想请假休息一年,公司并没有批准,张某是公司一线业务员,一个萝卜一个坑,况且国家规定的产假也只是98天,她不来上班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当大队工作人员向其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时,该负责人却支支吾吾起来,承认张某要保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并未及时书面通知张某到公司来上班便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生育保险断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鉴于劳动关系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经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单位在张某生育后按标准为其报销生育费用,并支付法律规定的产假工资。
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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