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交易定金合同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订金”与“定金”是一回事吗?
“订金”与“定金”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认为“订金”属于预付款,与定金不同。预付款是当事人预先支付部分价金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对预付款的处理方式是:合同履行的应当抵作价款,合同不履行的应当如数返还。由于预付款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没收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
“定金”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须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订金(预付款)和定金在实践中极易混淆,建议二手房的买家遇到中介要求预先交付某些名目的费用时,应当与中介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所交费用的性质究竟是定金(预付款)还是定金,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所交费用的处理方式。
问题二: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中,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订金的情况很普遍,买方应当特别留意。中介公司收到买家的定金后,往往会开具以下格式收据:“今收到买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业主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就对买家极为不利:一是买方和房主并无直接签署的协议;二是手中没有业主出具的定金收条;三是很难获得房主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的事实;四是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房主收到定金,但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的违约情形,买方就很难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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