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任何一个卖方都希望尽快拿到全部房款,尤其是那些准备通过卖房改善住房需求者,其在卖房的同时还往往在买房,急着卖了房后去交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如果受阻,事情会变得很麻烦。必须知道一个常识:银行对于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是很可能不批的。不批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买方信用不够、银行近期没有额度、贷款政策调整等等,很多时候银行对于为何不批贷款,甚至不会作出解释。还有的时候,因为银行不批贷或者虽然批贷,但额度没有达到买家的理想要求,就可能出现买家需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而每多做一次贷款申请,获取贷款的时间显然就要延后一段。那么,买家在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后,有没有权利再次申请贷款?如果再次被拒,有没有权利再换一家银行提出申请?这样的申请到底可以进行多少次?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时根本不会想到,如果买家提出的贷款申请顺利获批,自然没问题,但如果买家向第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再向第二家申请,卖家可能就不同意。此时,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怎么办?看合同!合同会怎么约定呢?这并没有法定标准,但如果签约时没有特别要求,中介提供的合同对于贷款的次数和时间通常是不会做限制的,很可能会约定“向一家银行申请不成,再向另一家申请,直到贷款批准为止”。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买家一次申请贷款不成,可以多次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如果真的经历向三五家银行申请贷款,那么长的时间和过程有几个卖家愿意呢?但卖家即使不愿意似乎也没办法,因为合同约定可以多次贷款,没有任何限制,这时,如果不配合买家申请贷款或者毁约,卖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发生这种情况,卖家只能捏着鼻子认了,否则,一定会引起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买家一次贷款不成,而急于用款的卖家因此想解除协议的情况,他们甚至会大声喊冤:“当初没告诉我贷款要这么长时间,还说很快就能办好,而且我确实急用钱呀!”但卖家所说的“很快办好”,在书面合同里是没有的。作为卖家,应怎么防止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其实很简单,如果卖家急需用款、对余款短时间支付有较强期待,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贷款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再比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如卖方不能收到买家的贷款,买家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这样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况,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要求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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