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怎么算
关于护理费用的确立,主要依据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水平、护理人数以及具体护理周期而定。
通常情况下,若护理人员具有稳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则按照其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的误工损失费标准予以计算;倘若护理人员并无固定工作,或聘请了专职护工,那便依照当地护工市场提供同类级别的护理服务所对应的工资报酬进行衡量。
以下将详述两种不同情形的护理费用计算方式:
首先,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问题,在住院治疗期间如已有专人负责护理,应按照相关护理费用票据中所记载的金额作为补偿;若无法获取票据,也可参考往年该用人单位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的护理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目标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按照全方位依赖生活护理(即50%)、大多数时间需要生活护理(即40%)以及部分时间需要生活护理(即30%)三种情形,分别给予相应比例的生活护理费用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停工留薪期怎么认定
停工留薪期根据劳动者实际伤情以及治理、恢复所需要的具体时间认定具体需要多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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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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