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不签协议会被强拆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征收方在实施强拆之前应当先向被拆迁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视为被拆迁人弃权,默认了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及合法性,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而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强拆是一种合法的强拆。
正确的维权方式应当是:被拆迁人如认为拆迁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案不合理,不认可拆迁方制定的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在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征收方便不得实施强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仅仅是不签订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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