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怀孕的女职工开除的,如果女职工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女职工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36个月的工作年限应当以支付三个月工资为标准赔偿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孕妇
2008年5月,章小姐和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间,经医院检查,章小姐才知道自己已怀孕数月。试用期满前,公司以“职业素质与意识不能达到本岗位要求”为由,通知章小姐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章小姐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合格,同时也不该在自己怀孕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司在与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时,章小姐正处在孕期,依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章小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章小姐劳动关系,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按规定为章小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补发四个月工资4400元并赔偿章小姐生育医疗费3507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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