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生育权能否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3-07-31 11:35:10 1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侵害配偶生育权能要求赔偿吗

丈夫不可以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女性依法享有生育自由,可以自我选择是否生育,此种行为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因妻子中止妊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对于此种情况,法院调解无效,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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