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既不同于普通过错,也不同于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具体表现在第三人不属于被告和原告一方,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第三人既可能与被告共同引发损害结果,也可能由第三人自己单独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案件中第三人过错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如果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行为能够预见到,那么他们之间就有了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第三人的行为与被告的行为一起构成一个整体,这种情况下,他们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三、第三人过错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1、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2、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向引起事故的第三人索赔,或者按公平原则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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