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
时间:2023-06-18 08:56:12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的含义:

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二)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补充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什么是第三人过错

所谓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

(一)第三人过错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二)第三人过错有哪些类型

1、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过错时减轻被告相关责任的事由。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第三人过错 最新知识
针对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