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致害时的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3-08-09 10:05:45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三人过错的生产事故。

在某些情形下生产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侵权行为引起,对于这种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衔接问题,理论界有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三种主张。从立法来看,目前地方立法的规定差距较大。有的规定二者是补充关系,有的规定是兼得关系。在时间先后上,有的规定先工伤保险赔偿后侵权损害赔偿,有的则规定先侵权损害赔偿后工伤保险赔偿。笔者认为,在第三人过错的生产事故救济中,先工伤保险赔偿后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充模式更为可取,即由工伤保险机构先行赔付,其后赋予工伤保险机构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若工伤保险的赔付不足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则受损劳动者有权向第三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其理由主要有:

首先,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其宗旨在于补偿受损劳动者的损害,分担生产的安全风险,保证受损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因此在发生生产事故时,无论事故是由用人单位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只要构成生产事故,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受损劳动者就都有权利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然它们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的工伤范围,自然也就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无论这种事故是由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引发的。

再次,补充模式有利于法律制裁目的的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除了补偿或赔偿受损劳动者的损失外,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即对过错责任者进行制裁,促使其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生产场所的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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