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由于第三方过失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者可向该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提出赔偿之诉求,亦可行使权利向第三方索赔。
然而,负责管理和养护动物的当事人在为受害者支付相关损失之后,依然拥有对第三方进行追索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第三方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如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所背负的那种无过错责任。
换句话说,正是由于动物自身存有的潜在危险性与第三方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才导致了对他人的侵袭。
但如果第三方只是将动物当做普通物品给他人,却未将其危险性付诸实践,那么,就不能期望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这些事故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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