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22 08:25:49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信托的职能有哪些

1、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2、赔偿责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3、派生职能

①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二、信托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取得信托收益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信托财产来源也是多种多样。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既可能是自己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能是别人作为委托人而自己仅仅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收益可能是自有财产的收益,也有可能是别人(比如自己的长辈)遗产的收益。

目前,我们暂时没有对遗产和赠与征税(房屋和股权除外),所以个人通过信托取得遗产或赠与是暂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

三、间接代理和行纪区别有哪些

间接代理和行纪区别:

1、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代理人。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能成为行纪人;

2、是否可以行使不同的干预权和选择权。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可以行使干预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合同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业务一般只是商业活动。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其代理范围不仅包括商业代理,还包括一般民事活动,还包括一般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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