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吗
时间:2023-08-17 09:14:17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200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偷卖奶牛合同无效案例

修某2003年以贴息贷款的方式,在和平牧场贷款3万元,购买两头黑白花奶牛,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不准许将奶牛外卖。当年,修某还上贷款6000元,还欠牧场24000元。2004年初,修某患病住院治疗,并于7月15日病故。修某的妻子程某,在知道修某与牧场贷款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为还给丈夫治病所欠外债,于7月20日,将两头黑白花奶牛,私下转卖给亲属杨某。程某和杨某知道修某与牧场所签贷款合同的事,找了两个证人签字来证明买卖奶牛的事实,还将7月的7字改为3字,将责任推给了死去的修某。牧场为主张权利,将程某和杨某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程某与杨某的买卖奶牛合同无效。

合同的签订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想用不正当手段钻空子,终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期案例告诉您,不管你采用什么手段想毁约合同,最终都是自找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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