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一般需要具备四个特征:首先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就是为了犯罪;然后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其次预备行为并没有完成,因此不可能去着手进行犯罪或者是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并没有着手进行犯罪;最后没能着手去实行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一些原因。对于预备犯,一般可以根据程度去进行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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