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追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那么考虑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具体表述不同,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这个时侯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且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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