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按租金算
时间:2023-04-22 17:41:41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为开发商延迟交房,又不愿按合同赔偿损失,新房拖了4年多都没接,章女士郁闷不已。更郁闷的是,按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本该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却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只愿按租房价赔偿。

法院一审判开发商按租房价上浮30%支付违约金。这样一来,章女士获得的违约金比合同约定的少。这合理吗?经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法院近日改判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2007年10月15日,市民章女士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花了23万余元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经开区某小区住宅一套。按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双方是这样约定的:开发商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因房产公司一直未向章女士发出接房通知,为讨要赔偿,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庭审中,房产公司称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对同期同地段的租金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便委托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对租金进行评估。结论为章女士所购房屋的租金为每月500元(以清水房为依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章女士的违约金为2009年1月1日起以650元/月(即同期租金损失的130%,500元/月×130%)为标准计算至交房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房屋之日止。

章女士不服,去年5月,她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认为原判决以鉴定的清水房租金为基础认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明显不公平,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检察官审查此案后认为,若采用500元的租金鉴定损失额作为认定章女士的损失标准,则明显过低,显失公平。检方认为,原审法院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作出的判决存在错误,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一中院将该案发回再审。近日,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章女士违约金共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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