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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2008年3月,我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30万,剩余50万办理了银行按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9年3月,但房地产公司至今没有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累计已付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是以首付款30万为基数还是总房款80万为基数?
律师回答:向银行借款并还款的是你本人,该笔款项为你本人所有;房地产公司已经收到的房款总计为80万元。所以,应当以80万元为基数计算房地产公司违约金,即可以主张违约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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