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能因为公司损失严重而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如何发起公司解散程序
股东发起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首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会议作出解散公司决议,决议的作出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则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后: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的解散即告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全文6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