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需要经过如下四个流程: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立分如下三种情形第一,公司主动解散。即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第二、债权人申请解散。若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第三、被迫解散。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程序之一
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1、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2、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4、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清算方案制定并确定后实施;6、清算程序结束后,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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