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户口薄)。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公安报案证明、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告书)
3、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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