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收养人要具备的条件限定,办理收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如何选择办理收养登记的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确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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