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出具证明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我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一、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及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二、当事人双方均出国留学生要求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崐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以由工作单位出具)。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双方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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