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3)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2、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条件:
(1)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2)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有管理人员;
(4)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5)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申请材料
1.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时提交的材料;
(1)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养犬地证明;
(3)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5)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还应当要提交盲人、残疾人和导盲犬、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2.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弃养犬申请养犬登记时提交的材料:
(1)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合法有效的每只犬只免疫证明;
(3)符合规定每只犬只照片;
(4)养犬地证明;
(5)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注: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请填写《南宁市养犬登记申请表,个人申请时并请提交1张一寸免冠彩照。代理他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业务的,还应出示、提交被代理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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