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