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管员王某,已经在他所在的企业工作了8年。今年年初,公司决定将仓储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地另一家更大的物流企业。于是,今年7月份,公司就要求王某和其他同事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认为,自己从原公司离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那么,他能否获得离职经济补偿金?
答
主要看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公司业务外包,必然导致原业务岗位涉及人员的劳动关系同步转移,而这种劳动关系的转移并非出自劳动者本人的个人意愿。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转移前后的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的。将来劳动者无论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都有相应保障。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离职经济补偿能否获得,主要看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约定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员工将来在新公司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从入职新公司以后计算。如果双方约定,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担将来员工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则员工主张现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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