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非强制性的义务加班过程中所造成的身体损伤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范畴。即便受雇者是在主观意愿上选择进行额外的加班工作,其所处的环境与时间仍然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中所明确列出的工作期间及工作地点的基本要求,同时亦是基于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原因致使其遭受意外伤害事件。因此,此类情形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条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受雇者在此类工作场合中存在故意犯罪行为、酒精麻醉严重或药物滥用等恶劣现象,以及产生自我伤害、自杀等极端情况时,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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