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流程中出现的延迟交付房屋的现象,从法律层面来看,严格意义上并不能被判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这一现象确实构成了合同违约的事实。假设在有组织且系统化的催促下,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力以赴履行承诺的积极回应,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即使购房者无法直接撤销合同,他们仍具有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其所遭受损失的合法权利;
然而,若在经过同等程度的催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房屋的手续,并且也没有给出适当的解释或理由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便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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