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现象,尽管这并不涉及到任何违法行为,但却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已进行过系统性的催促,并且在合理期限内向开发商施加压力以期获得完全履行义务的积极响应,那么,虽然买主不能立即解约,但他仍保留着向开发商索求补偿因迟延而遭受损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经历相同的催促程序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既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手续,并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来阐述此类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则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所有因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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