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出让矿业权评估,采用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矿业权评估也采用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公开选择机构的范围为国内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在门户网站建立矿业权评估公告专栏,作为公布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有关事宜公告、通知的官方发布平台。
四、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将按年度定期发布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并提出评估项目的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
五、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报名。报名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
2、评估机构和主要评估师近两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3、主要评估师有3年以上评估经历且从事过公告矿种或相近矿种矿业权评估(附实绩证明材料);
4、符合评估项目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名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具体事项公布在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矿业权评估公告专栏。
六、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评估机构作为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入选单位,入选机构名单公布于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专栏。
七、对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和已入选的评估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在市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进行选择。摇号结果当场宣布,并公布在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专栏。
八、对符合报名条件已入选的评估机构,无故不参加现场公开摇号,视为其放弃。市国土资源局一年内将不再受理其在矿业权评估项目上的报名。
九、中选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中选结果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一年内将不再受理其在矿业权评估项目上的报名。被放弃的评估项目推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时予以安排。
十、中选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工作,按委托合同要求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十一、矿业权评估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或矿产储量核实报告);
(二)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及储量备案证明;
(三)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县区局出具设定开采规模与出让年限的初步意见。
(四)上述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评估所需其他资料由评估机构收集补充。
十二、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项目委托合同、公告及有关规定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备案。
十三、所涉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其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支付。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同市公开选择采矿权评估机构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十五、本暂行办法由大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