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必要的要求?
时间:2023-07-02 16:42:57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紧急避险的条件如下:

1、必须面临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果不实施紧急避险,危险将立即转化为实际危害,使相关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选择;

4、必须保护合法权益;

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以及避险过当的民事责任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1在危险是由于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情况下,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可能是避险的行为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他们都需要对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负全部赔偿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都具有可谴责性,只有在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时,他们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否要求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即是说,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该行为适用的不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该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其主观上具有过错,那么该行为人承担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也应当要求其具有过错,否则即不作这样的要求。这样,可以使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可归责性方面保持一致,防止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紧急避险而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在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时,若避险的行为人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补偿。作出这样的规定,理由在于:(1)此时避险的行为人对排除危险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自愿实施避险行为是一种道德高尚的行为,应当得到提倡和鼓励。因此,无避险过当的行为而仍然要求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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