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向管理人主张。如果管理人对此予以拒绝,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取回权确认之诉,对于法院予以确认的取回权,管理人不得拒绝权利人的取回请求。
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般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如果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二、破产清算哪些能取回
破产清算以下财产能取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尚未收到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
三、已经过期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欠条超过诉讼时效后依然有效,只是欠款人获得了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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