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当于本人工资的50%。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津贴相当于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90%作为伤残补助金;
(2)七级至十级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85%作为伤残补助金。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医疗费用结算总额的60%支付;
(2)七级至十级的,按医疗费用结算总额的55%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另外,如果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伤残职工来说,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助于缓解其生活压力。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保障伤残职工的权益,加强管理,确保伤残职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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