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有居住房屋拆迁中同住人资格?
时间:2023-06-24 09:51:47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因此,公有出租住房拆迁补偿安置中,同住人属于补偿安置人,依法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哪些人属于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

一、拆迀到哪个部门投诉

(一)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还没有政府的拆迁裁决:

可以到拆迁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如果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提拆迁合同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有政府的行政裁决:

既可以申请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本级法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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