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认定“非住宅”房屋
时间:2023-05-31 17:10:30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认定“房改非房”的房屋类型,在认定“房改非房”时,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接反映生产经营主体和所在地,并能直接识别房屋的实际用途。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二是纳税凭证。一般来说,生产经营伴随着纳税,纳税证明(免税单位应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表明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是“由房转非房”。三是租赁手续。出租房屋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发票、完税凭证等。四是住房实际使用情况。有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证照,但实际用于办公或生产经营;有的房屋虽然证照登记地在房屋内,但在这里没有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为“以房养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以房养非”的待遇。五是作业时间。实践中,商品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因此,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暂时将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按照“以非代住”的原则,不能要求对房屋进行补偿。第二,什么是“房屋转非住宅”房屋,它是指对住宅房屋进行设计批准或者登记的房屋产权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办公、生产等非住宅用房。可以肯定的是,“住房转非农”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样的表述。把原来的住房改成生产经营性住房,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但现在确实出现在征收拆迁工作中。

比如,一户人家把临街的两层小楼改成了小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一直在依法纳税,但产权证没有变,房子的用途还是住宅,这就是所谓的“住宅转非住宅”。

从上述内容来看,“住房转非住房”的认定应当合理合法。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拆迁时的用途作了如下认定: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的记录为准;未在产权档案中记录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是否批准实际使用。如果住宅楼改为非住宅楼,不仅要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否则只能认定为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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