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结算合同如何约定
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的约定方式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
1.政府投资的;
2.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
3.国有企业投资的;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5.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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