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大门上贴出的一张告示中明确规定:“无任何特殊情况,生产人员工作时间不得上洗手间,要等到休息铃响后才能去上洗手间,违者一经发现每人罚款10元,直接领导者连带罚款每次3元。”公司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上班时间不能上洗手间。”
另一家报纸曾报道:陈先生与女友都是某通讯公司的业务骨干,工作干得都很出色,可是,当他们准备登记结婚时,却发现公司的一项内部制度规定:“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有一人要辞职”。因为两人都在公司工作,如果结为夫妻,那么其中的一人必须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结果陈先生选择了结婚,公司也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陈先生认为,每个人都有婚姻的自由,而且结婚并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企业的发展没有什么影响。于是将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陈先生胜诉,获赔偿8000元,代价则是他们夫妻两人双双离开了该公司,离开了自己原来的工作岗位。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有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产生的纠纷。目前社会上类似上述两起案例的纠纷并不是个别现象,企业适应管理的需要,有权利制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却因内部规章制度的不合法、不合理而引起了纠纷。
案件分析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
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规定了监督和制裁办法,《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恰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可见,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利用制定规章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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