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11 08:15:49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

第四点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备案程序:印刷业经营者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在印刷前,要按照《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向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要出具境外委印单位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签订的印刷合同书和印刷品清单。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的,要报送样品;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存其复印件,并在印制委托书保证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第一次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还要报送《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地图类印刷品、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样品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出版行政部门要当场受理,填写《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备案表应保存两年。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别原因不能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间。申请人在备案后,方可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要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的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需配套进口境外出版物半成品或者成品一并出口的,其配套进口的境外出版物半成品或者成品按照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办理上述备案手续,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所反映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境外委印单位的印制委托书和合同书、《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和境外宗教用品的批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两年,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2001年)

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下放至地市级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直接下放至区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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