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印刷品包装的定罪判断
时间:2023-07-19 16:22:55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罪:对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为其提供生产、经销场所,在物资、资金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理”的规定,对明知是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印刷、提供包装物的单位或个人,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印刷厂不得私自承印境外印刷品,必须向哪里备案

印刷厂不得私自承印境外印刷品,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厂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是设计,打样、制版、印刷、装订、包装、运输,为一体的综合机构;

2、印刷厂能做的东西也有很多,比如画册、宣传画册;

3、印刷厂分类:书刊画册类票据办公印刷、包装类印刷;

4、印刷厂操作者要善于观察细微问题并能预测出后果。

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3、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出版物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复印和打字单位不得少于15平方米;

4、有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出版物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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