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四)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产权证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通过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
3.审查:部门受理后,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查。予以通过的,给予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领取结果:科室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快递寄回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
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
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
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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