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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不得私自承印境外印刷品,必须向哪里备案

2022-12-30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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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印刷厂不得私自承印境外印刷品,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备案。 印刷厂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是设计,打样、制版、印刷、装订、包装、运输,为一体的综合机构; 2、印刷厂能做的东西也有很多,比如画册、宣传画册; 3、印刷厂分类:书刊画册类票据办公印刷、包装类印刷; 4、印刷厂操作者要善于观察细微问题并能预测出后果。 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3、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出版物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复印和打字单位不得少于15平方米; 4、有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出版物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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