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07 18:03:25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制定本办法,保护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市直国有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湘发[2003]10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财产和投资收益,以及依法确认的其他国有财产和产权,条例和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产权的转让和让渡。

第五条企业改制中的产权转让市直国有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三)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整体运行效率;(四)自愿、平等、公平、公开、诚实守信,产权转让人为市政府授权的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承担企业产权转让的具体事宜。第七条产权转让的受让人在产权转让前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应当成立资产清算组,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资产清单,查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原因,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第十条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评估工作由市直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市企业改革办委托中标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含土地资产)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在企业内公示,并报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重组企业资产评估结束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出重组企业名称,将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经营用地面积、企业所在地等基本情况报送企改办。企业改革办公室在《湖北日报》、《襄樊日报》、《襄樊晚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第十二条购买人有购买意向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企业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受理并与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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